厦门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理工学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脱产学习形式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相关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继续教育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病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经学校审核同意和批准,可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放弃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所获得的加分资格和免试条件是否合乎规定;

(五)专升本的考生前置学历是否合格。

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前置学历复查,必要时学生需配合办理相关证明手续。学生前置学历复核不通过或无法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视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在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注册制。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要求和规定在期限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升本学生的最低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时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在读期间须按照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参加课堂面授或网上学习、完成作业、考试或考查以及实习实践环节。课程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和过程性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过程性考核成绩的具体比例及构成依据应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确定。专业培养方案所列明的课程应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成绩。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或重修。学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须持有关证明和缓考的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十五条 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

(一)学习时数未达到该课程计划学时数1/3者;

(二)该课程作业缺交次数达1/2者;

(三)实验课、实习课缺课次数达1/2者。

第十六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成绩按0分计。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成绩,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视情况取消毕业资格。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专业的,可在第一学年内,申请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但须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习计划。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文史、理工和艺术跨科类的;

(三)不同学习层次的;

(四)不同学制的;

(五)已转过专业的;

(六)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需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课前办理转专业的相关手续。办理转专业的,需要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籍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转至学校其他教学点就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在学年末,填写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及转入教学点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含1/3)者;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出其学制年限2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2次,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休学申请表,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校根据复学学生本人的申请、休学期限以及课程修读情况审批其复学后编入原年级或后续年级学习。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学校有权决定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复学后其培养方案和收费标准按所编入相应年级专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逾期超过一年未缴交学费;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规定需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根据书面处理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或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告30日,即视同送达。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缴齐学费,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通过考核,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厦门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的,由本人申请,重新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 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开具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册与备案,学生应配合学校及时做好电子注册的相关准备工作。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毕业注册:

(一)未按时完成学信网毕业照片上传;

(二)毕业照片、录取照片与国家人口库照片比对未通过,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未完成学费等应缴费用的缴交。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无权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依据本规定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厦门理工学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